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蘇揚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