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泰源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99年度交簡字第26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侯志融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