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合議乙○○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公訴人偵查起訴,核被告所犯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嫌均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甲○○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本院認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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