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度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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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乙○○
丙○○丁○○法定代理人 楊潮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鑫城~B3法官陳蘇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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