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4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47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因與 官德旺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6日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惟
查被告於102年3月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已無當事人能力,復
無從命其補正,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慧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