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0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蘇炳璁
被 告 陳世興
被 告 温世樑
被 告 陳○○(原告未詳載真實姓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下稱
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②「書狀及其附屬文
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第119條第1項)。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121條第1項)
。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命原告在收受裁定之翌日07日內
補正:㈠提出被告①陳世興、②温世樑、③陳○○(原告未
詳載真實姓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坐落
臺東縣○○鄉○○段○○○○○號、②000地號、③000地號、
④000地號(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
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㈢被告陳世興、温
世樑、陳○○(原告未詳載真實姓名)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
因,於103年01月27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申請」資料影本。㈣上開第三點所示繼承事件中,原告所稱
之「被繼承人 溫春梅 」之①除戶戶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
③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遺產清冊所載全部不動產之第
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④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㈤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
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之繕本。而上開裁定書業於
108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第27頁:送達證書回證)。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表1紙(第
28頁)在卷可稽。據上,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而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