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玉茹 等六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賴崇元 、 賴秀娥 應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分別將坐落彰化縣○○鎮○○段○○○○號
土地及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於民國103年1月
1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
變更登記為相對人賴玉茹、 賴啟元 、 賴玉記 、賴崇元、賴詩
華、賴秀娥公同共有等語。惟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
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
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