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小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一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遲延利息,本件上訴
聲明依上訴理由應求為原判決有關給付利息之部分廢棄,上開金
額核為本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