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旺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字第2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旺嶙 犯如附表編號1至7、1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附表編號15、16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聲請(即附表編號8至14部分)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旺嶙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三、按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案件,於定其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除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且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行更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外,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就其中部分宣告刑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又上開「數罪併罰」規定所稱「裁判確定(前)」之「裁判」,係指所犯數罪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者而言,該裁判之確定日期並為決定數罪所處之刑得否列入併合處罰範圍之基準日,亦即其他各罪之犯罪日期必須在該基準日之前始得併合處罰,並據以劃分其定應執行刑群組範圍,而由法院以裁判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9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准許部分:㈠據以劃分附表編號1至7、15(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群組範圍之說明:
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然其中編號1至7之罪前經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8至14之罪前經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首堪認定。又附表所示之罪中,由檢察官依職權擇定何者爲「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既以編號1之罪最先確定,且日期為民國「112年5月2日」,本應以「112年5月2日」作為數罪所處之刑得否列入併合處罰範圍之基準日,而據以劃分其定應執行刑群組範圍,查附表編號1至7、15之罪犯罪時間點,均在112年5月2日「以前」,並考量附表編號8至14早即曾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且附表編號14該罪之犯罪時間點已在112年5月2日「之後」(詳後述駁回部分),而僅將附表編號1至7、15納為定應執行刑群組,於受刑人確曾就該附表編號1至7、15之罪請求檢察官定刑之情況下,允准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7、15之罪之定應執行刑聲請。
㈡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15
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7、1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確定日期112年5月2日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編號1、7所示之罪均得易科罰金,編號2至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編號1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而受刑人業以書面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一情,此有卷附「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
㈢就宣告多數罰金部分,受刑人所犯如編號15、16所示之罪,
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
㈣依各編號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有期徒刑)為基礎,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有期徒刑8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並參酌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9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前所定之執行刑與其餘宣告刑(附表編號15)合計之總數(有期徒刑2年6月)範圍內,考量受刑人所犯除編號15為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7罪均為竊盜罪或加重竊盜罪,均為侵害他人之財產權益,所犯竊盜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較為相似,竊盜、洗錢罪之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不相同等一切情況。
㈤依各編號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罰金/併科罰金)為基礎,於各刑
中之最多額者(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罰金4萬元=3萬元+1萬元)以下者,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為幫助犯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16為侵占罪,兩者之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不相同等一切情況。以及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133頁),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7、15有期徒刑部分及附表編號15、16罰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駁回部分: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自應以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之日即112年5月2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然附表編號14所示犯罪,其犯罪時間係112年7月2日,則此犯罪時間顯然在基準罪裁判之確定日期後,而附表編號8至14早即曾經定應執行刑確定,附表編號8至14之定應執行刑判決既合法存在而具有實質確定力,如將該判決原定刑基礎之其中編號8至13所示之罪拆解、割裂、抽出,與編號1至7、15所示之罪重複定應執行刑,因不存在該原裁判之定刑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特殊情形,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檢察官聲請就編號8至14所示之罪與編號1至7、15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此部分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附表:受刑人林旺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12月31日111年12月7日112年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7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9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虎簡字第52號112年度易字第160號112年度易字第161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31日112年7月28日112年7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虎簡字第52號112年度易字第160號112年度易字第161號確定日期112年5月2日112年10月2日112年10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字第169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字第261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字第2618號編號1-7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9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12月4日111年12月4日111年1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8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8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67號112年度易字第367號112年度易字第367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6日112年9月26日112年9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67號112年度易字第367號112年度易字第367號確定日期112年10月24日112年10月24日112年10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字第305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字第305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字第3054號編號1-7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9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12月4日111年12月4日111年1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8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6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112年度易字第612、77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112年度易字第612、776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6日113年4月30日113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6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112年度易字第612、77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112年度易字第612、776號確定日期112年10月24日113年5月29日113年5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字第305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201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2016號編號1-7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9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8-14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112年度易字第612、7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1年12月26日111年12月31日112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112年度易字第612、77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112年度易字第612、77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112年度易字第612、776號判決日期113年4月30日113年4月30日113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112年度易字第612、77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112年度易字第612、77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112年度易字第612、776號確定日期113年5月29日113年5月29日113年5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201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201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2016號編號8-14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112年度易字第612、7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12年2月9日112年7月2日112年1月30日至112年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112年度易字第612、77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112年度易字第612、77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112年度易字第612、776號判決日期113年4月30日113年4月30日113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112年度易字第612、77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112年度易字第612、77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112年度易字第612、776號確定日期113年5月29日113年5月29日113年5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201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201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2017號編號8-14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112年度易字第612、7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16(以下空白)罪名侵占罪宣告刑罰金1萬元犯罪日期112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2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70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70號確定日期112年10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30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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