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異議人即債權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即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之繼受人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一、上列異議人就其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經本院駁回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