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45號抗告人 陳晶子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 黃振成 間因106年度司拍字第345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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