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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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30號聲請人Q○○
G○○壬○○X○○
02室P○○黃○○A○○U○○○V○○
丙○亥○○O○○D○○C○○L○○F○○T○○丑○○寅○○甲○○地○○卯○○
8號3樓
W○E○○
之1辛○○乙○○己○○癸○○玄○○Y○○H○○巳○○未○○S○○
弄38號M○○
樓之2B○○戊○○子○○天○○午○○辰○○庚○○宙○○
丁○J○○I○○酉○○申○○R○○宇○○戌○○N○○上聲請人因選任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共同選任非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
二、聲請人若無法共同選任非訟代理人,而分別選任非訟代理人時,聲請人亦應分別提出委任狀。
三、其餘未委任非訟代理人之聲請人則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不論有無選任非訟代理人,聲請人均應對本院選任 王秋芬 律師為被繼承人K○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遞狀表示意見。
【本件聯絡人:乾股書記官王子方(00-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