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與不應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應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歐陽漢菁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96年度聲減字第6122號附表:
┌────────┬────────┬────────┬────────┐│編號│1│2│3│├────────┼────────┼────────┼────────┤│罪名│強盜│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7月│││││││├────────┼────────┼────────┼────────┤││91年10月8日│91年10月22日│││犯罪日期│至│││││91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1年度偵│板橋地檢91年度偵││││字第21415號│字第21415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1年度訴字第2611│91年度訴字第2611│││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2年8月20日│92年8月20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1年度訴字第2611│91年度訴字第2611│││判決││號│號│││├────┼────────┼────────┼────────┤││判決│92年10月14日│92年10月14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8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合│││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奪││有期徒刑3月又15│││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日││├────────┼────────┼────────┼────────┤││與編號2之罪定應│與編號1之罪定應│││備註│執行刑有期徒刑5│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9月│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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