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3號聲請人 李奕辰 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林素蓮 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3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情形如附表。
理由按判決文字乃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是首揭判決出現如附表所示筆誤,殊不影響判決本旨,故聲請人執此請求更正應有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
┌────────────────────┬───────────┐│原判決之記載│左列「」中應更正如下│├────────────────────┼───────────┤│主文第一項之「收件年期為民國三十八年、收│收件年期為民國六十八年││件字號為竹南字第○○○三五七號」│、收件字號為南竹字第○│││○四五四五號│├────────────────────┼───────────┤│主文第二項、事實及理由欄壹一之「 莊明峰 」│ 莊明峯 │├────────────────────┼───────────┤│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㈠之「南竹字第00454號」│南竹字第0045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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