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國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國錆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簡國錆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最高法院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富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