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8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嘉龍 指定辯護人 游淑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周賢銳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