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淑貞 代理人 陳苡瑄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佩倫附表: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4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7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注意事項第22條之規定,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4項認定標準相符者,則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5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③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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