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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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93號原告 林陳國豪 (即 林家璿 )被告 黃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號145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2日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