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68號原告 陳春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3,000元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尚有12,85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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