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970號債權人 李永富勝富五金建材行債務人恒鼎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宗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壹萬柒仟陸佰零叁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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