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70號原告 徐浩瑞
馮金葉 共同 洪嘉鴻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被告 羅文華 訴訟代理人 康存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