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7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誠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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