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104號債權人 郭明雄
郭明裕 郭才福 郭連生 郭信良 郭信呈 郭佩伶 郭美伶 郭上源 郭建忠 郭建強 債務人 郭連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並各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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