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57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對被告 吳芯儀 等7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由原告法定代理人丙○○代理起訴之起訴狀暨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乙○○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未滿18歲而為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有本院職權查詢原告之戶籍資料附卷可憑(置於本院限閱卷),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等7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其所提出之起訴狀,僅以自己名義起訴,有未經合法代理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由原告法定代理人丙○○代理起訴之起訴狀暨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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