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 劉麗津 即 劉丁春 之繼承人代理人 蕭雅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0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許宸和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1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2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500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