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號原告 吳惠萍 被告 黃雪子
蘇國慶
蘇芳民 兼上列3人訴訟代理人 蘇國順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告 蘇財培
蘇文通
蘇文志 蘇滿 蘇有利 蘇信用
蘇富順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蘇冠璋 被告 蘇世欽
蘇旭民 蘇智揚 蘇儀芬 李裕典 李裕聰 李依玲 李孟璇 兼上列4人訴訟代理人 李佳璟 被告 李裕傑
蘇青旗 蘇知適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蘇海靜 被告 蘇王秀美
蘇炳州 蘇詠展 蘇秝平
蘇寶鳳 兼上列5人訴訟代理人 蘇寶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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