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理監事當選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54號原告 張維學 被告 王文典
黃約伯 羅仕杰
陳穆村 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子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第18屆理、監事暨理事長當選無效之部分,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萬元定之。準此,原告起訴之利益係將上開訴訟標的金、價額合併計算為2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