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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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47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蔡金河
蔡廣諺 蔡介旻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何念修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李聰明 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 律師複代理人 王嘉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2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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