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健宏
盤建成倪釋懋倪子傑簡玉慶潘冠邑上列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郭宗塘 律師 李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84、5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健宏、盤建成、倪釋懋、倪子傑、簡玉慶、潘冠邑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郭健宏、盤建成、倪釋懋、倪子傑、簡玉慶、潘冠邑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