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 陳南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永坤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黃永坤聲請拍賣抵押物,惟查聲請人已於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2120號強制執行事件中,獲配本金及利息共新臺幣(下同)211,682元,而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僅有200,000元,是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是否已於前執行事件中受償完畢?是否尚有部分債權未獲清償?即有先予查明之必要,且聲請人於聲請狀內所述之受償金額計算方法亦有疑義,故本院乃於103年4月10日、103年5月5日二度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說明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何尚未受償部分及其詳細計算方法,通知函分別於103年4月14日、103年5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條文,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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