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告 郭福財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 被告 柯少嵐 被告 柯鄭淑花 被告 柯少徽 被告 柯博瀚 前列柯鄭淑花、柯少徽、柯博瀚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榮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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