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六行關於「貳給柒萬陸仟叁佰叁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拾柒萬陸仟叁佰叁拾陸元」、判決日期「95年4月4日」,應更正為「96年4月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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