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945號聲請人芭比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黃瓊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以聲請人「芭比服飾有限公司」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應提出原本而非影本,並應由辦理掛失之金融業者於其上蓋章)。
二、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為本件票據權利人(系爭記名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依法背書轉讓或發票人已載明禁止轉讓,應表明聲請人如何合法取得系爭支票(如係因參與投標取得系爭支票為押標金,因故流標退還聲請人受領後不慎遺失),聲請人確為系爭支票之最後執票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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