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28號原告 李江川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蕭立俊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曾思薇
黃立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翁金緞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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