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英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份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839,6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