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智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唐步英附件:
一、聲請人97年1月至12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前二年內所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七、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八、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九、陳報何以聲請人薪資存摺之戶名為 彭金菊 ,其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及陳報聲請人於承租該住處前之居所。
十一、陳報臺北縣汐止市○○街○○巷○○號3樓為何人所有、所有人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名下股票售出之時間,所得價金之用途、流向,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三、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陳報勞保投保薪資與薪資存摺薪資差距甚大,其原因及相關證明。
十五、陳報何以97年11月電費較去年同期劇增686度,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六、提出子女教育費用支出之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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