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40號聲請人 陳延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忠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有無錯誤(台端本票所載之發票人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惟民事聲請本票裁定狀所載之相對人身分證字為Z000000000,請再確認)
二、相對人李忠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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