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祐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二、被告林祐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住居所。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