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7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MDINHHOA(中文姓名范庭和)(越南籍人)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PHAMDINHHAO」均應更正為「PHAMDINHHOA」。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PHAMDINHHOA」均誤載為「PHAMDINHHAO」,觀諸全案判決,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8年4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