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原告 陳盈羽 被告 蘇石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許容慈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