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2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丁○○原告即反訴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任順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被告即反訴原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慶賢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就下列問題舉證並表示意見:一、系爭土地遭闢建作為六合路使用部分(即附圖所示B、D、F、H、J、L、N、P、R、T、V、X部分),係於何時?由何機關為之?二、前項遭占用之私有土地有無依法辦理徵收?如有,係依據何法律何規定辦理?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