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黃朝新 債務人 江鳳 換債務人 洪吉慶
一、債務人 江鳳換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壹萬玖仟叁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江鳳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吉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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