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45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山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山敖於民國104年6月13日晚間7時30分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由東往西方向沿雲林縣○○鄉○○○路○段○○○○○巷○○號誌交岔路口時,適逢告訴人 吳文瑞 亦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由西往東方向停等在該路口準備左轉進入402巷。詎被告竟超越速限每小時50公里限制,而以時速80公里之速度行駛,致未及注意告訴人而迎面撞及之,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尺骨鷹嘴突骨折、左尺骨喙狀突骨折、左肘脫臼、右大腿拉傷及身體多處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嫌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本院審理筆錄及刑事撤回狀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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