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22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務人 甘永坤 債務人 甘仲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期前未獲清償利息共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止計算之)。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222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001│150,843元正│自民國10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14.98%│9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