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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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62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黃龍麒

債務人 蕭能維 律師即 嚴立煌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嚴立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參萬伍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00000000元

113年12月20日

2.736078%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0000000元

113年12月25日

2.873498%

自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0000000元

114年1月1日

2.6%

自11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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