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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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94號
原告 胡順祥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虎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休金差額、特別休未休工資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為資遣費、工資、退休金等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貳仟陸佰陸拾陸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