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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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29號
聲請人 陳秀枝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系爭遺失票據種類為何(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
據種類」一欄空白未填)。
二、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支票」,請重新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