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乙○○代理人 李育衡 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45,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