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7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隆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 律師
陳鎮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江彗鈴 律師
張崇哲 律師被告丁○○指定辯護人陳隆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6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丁○○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陸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復因相同事由,經本院訊問後,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裁定,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本件羈押之原因迄今依然存在,本院再經訊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陳如玲法官滕治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