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872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李美娟
丁○乙○○甲○○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子輩、孫輩以下;第四順序繼承人包括內、外祖父母,以上各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記載,且存歿須註明)。
二、被繼承人及其母親黃註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李美娟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已向因聲明人等拋棄而應為繼承者為拋棄繼承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倘應受通知者中有已過世,則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書記官